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200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07年7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0年9月28日假释出狱。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合伙承包脚手架工程,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5万元;
2、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合伙投资太湖颐和山庄小区工程,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12.5万元;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合伙投资安吉奥利酒店工程,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15万元;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合伙投资德清云海度假酒店工程,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10万元;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陆某某虚构合伙承包王浜头房屋建设工程,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10万元,后每人分得赃款5万元;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虚构合伙承包脚手架工程,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5万元;
7、2019年5-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陆某某以合伙投资开公司为由,对被害人游某某进行诈骗,骗取金额10万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诈骗作案7起,涉案金额67.5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茆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陆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郑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2020年9月21日
附:
被告人郑某某、陆某某现羁押爱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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