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超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郑超,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本市金山区**镇**路**号**室,现住本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郑超成立上海**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2019年3月被告人郑超自称能快速办理签证,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签证办理费人民币26.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被告人郑超虚构多份上海**咨询有*公司(以下简称“纳*公司”)上海至泰国、柬埔寨、日本等地的旅游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旅游项目资金188.6万余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郑超在本市居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超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和证据材料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