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郑路明,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号。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因盗窃被江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路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郑路明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电线一批,后以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卖给一不明身份废品收购商。
2.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郑路明窜至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窃得被害人柳某某电线一批,后以人民币400余元的价格卖给一不明身份废品收购商。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郑路明窜至浙江省江山市**小区**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某两卷部分使用过的**牌电线和部分废旧电线,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明身份废品收购商。
4.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郑路明窜至浙江省江山市**小区**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五卷部分使用过的**牌铜芯电线和部分废旧电线,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明身份废品收购商。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郑路明在浙江省江山市**小区两次盗窃的电线共计价值为人民币638元。被告人郑路明在浙江省兰溪市**街道**佳苑和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小区窃得的电线由于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标的无实物且资料不详,因此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户型图、车辆档案、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认某某具结书、光盘刻录制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路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路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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