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达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郑达润,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12月28日因刑满被释放。被告人郑达润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达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郑达润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芮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达润,听取了被告人郑达润及其值班律师袁锐、被害人芮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日。被告人郑达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郑达润的朋友邓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借用银行账户,并许诺给付“好处费”,要求其取出随后到账的钱款交给自己。被告人郑达润明知该账户将用于不法用途,钱款来路不正,仍向邓某某提供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在被害人芮某某因被骗将钱款打入该账户后,被告人郑达润于当日下午在海南省儋州市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分七次取出人民币19,800元,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郑达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郑达润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达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达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诈骗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达润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达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达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达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19年9月23日

1. 被告人郑达润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