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650号
被告人郑远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5********,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当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当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远波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郑远波在乐清市**街道**村**路**弄**号的出租房一楼大厅,窃取被害人郑某甲一辆防盗备案编号为YQ38****的红色吉圣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经鉴定,被盗车辆认定价格为778元。
2、2019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郑远波在乐清市**街道**村**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乙一辆防盗备案编号为YQ03****的红色好奔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37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经鉴定,被盗车辆认定价格为798元。
3、2019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郑远波在乐清市**街道**村**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殷某甲一辆防盗备案编号为YQ51****的黑色王派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当天,被害人殷某甲在公安机关协助下从张某甲处追回该车。经鉴定,被盗车辆认定价格为540元。
4、2019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郑远波在乐清市**区**路**控股集团公司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甲一部VIVO牌手机,后将该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甲。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3397元。
5、2019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郑远波在乐清市**街道**大厦**栋**室门口,窃取被害人屠某甲的一辆电动车。因该车无实物且鉴定信息不详,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6、2019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村**路**号,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甲的暂住处内盗窃被害人汪某甲的电动车钥匙,后用该钥匙将被害人汪某甲停放于楼下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窃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981元。
7、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到乐清市**路**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甲在网吧座位上睡着之际,扒窃走被害人放于该座位桌前面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500元。
8、2019年8月28日早上,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村一路边,盗窃走被害人彭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绿娇牌电动车。因该车无实物且鉴定信息不详,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9、2019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村**路**号门口,盗窃走被害人英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375元。
10、2019年10月30日夜里,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大厦**幢**室门口,盗窃走被害人叶某甲放于该处的一双耐克运动鞋。经鉴定,被盗鞋子价值647元。
11、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大厦**栋**室门口,盗窃走被害人杨某甲晾晒于此处的一件阿玛尼外套。因被盗外套无实物且型号不详,不具备认定条件。
12、2019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镇**村**路**号路边,盗窃走被害人卢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当天中午以400元价格卖给**镇**路**号**电动车摩托车修理店的郑某乙,当日公安机关从郑某乙处追回该车返还给卢某甲。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316元。(郑远波将400元还给郑某乙)
13、2020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路98弄**幢**单元门口,盗窃走被害人姜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保时马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0元。
14、2020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街道**路**弄**栋楼下,盗窃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吉圣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77元。
15、202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郑远波到乐清市**街道**小区**栋楼下,盗窃走被害人叶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雅微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信息资料、照片、车辆信息、病情诊断书、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甲、黄某甲、郑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王某乙、殷某甲、赵某甲、屠某甲、汪某甲、张某甲、彭某甲、英某甲、叶某甲、杨某甲、卢某甲、姜某甲、姜某甲、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远波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远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远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远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远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远波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郑远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远波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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