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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连杰、吴春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公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郑连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89********,朝鲜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春用,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21994********,朝鲜族,大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连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以被告人吴春用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郑连杰租用青岛市城阳区**小区C栋二单元1001室和C栋三单元902室两处民房,通过网络购买韩国公民个人信息,组织人员冒充韩国贷款公司向韩国公民拨打网络电话,以提高个人信用额度、获取大额低息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截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郑连杰共计非法获取韩国公民个人信息34551条,拨打诈骗电话1711次。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春用明知徐某某(在逃)等人实施电话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接收、转移被骗钱款,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吴春用以人民币兑换韩币为由,骗取周某某、朱某甲、唐某某、杜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张某某、朱某乙、吴某的韩国银行账号,提供给徐某某等人使用,待韩国公民将被骗钱款汇入周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后,周某某等人再将人民币汇给吴春用。因涉嫌电信诈骗,周某某等人兑换的韩币被冻结并退还给韩国被骗公民。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吴春用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9999元,骗取朱某甲人民币79990元,骗取唐某某人民币207398元,骗取杜某某人民币245267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9530.4元,骗取谭某某人民币50000元,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5050元,骗取朱某乙人民币417497.55元,骗取吴某人民币192104元,共计人民币148683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连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春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连杰实施诈骗未实际获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连杰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红梅

2019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连杰、吴春用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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