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郑连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吉林省敦化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镇**路**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连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连龙与其女朋友刘某某共同租住在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后二人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郑连龙与刘某某吵架后独自待在租住的房屋内,故意将租住房屋内的连接燃气管与燃气灶的塑料管拔开释放天然气,天然气泄漏一段时间后刘某某赶至现场,被告人郑连龙将房屋反锁,后因触碰到燃气灶点火开关导致发生天然气爆炸,致使被告人郑连龙全身多处烧伤及该处房屋窗户、玻璃、屋门等不同程度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郑连龙被送往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疗中心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连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连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连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连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连龙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镇**路**号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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