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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邦国放火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郑邦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盐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邦国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郑邦国家搬迁至盐津县**镇**村**贫困户异地搬迁安置点居住,后为方便干农活,郑邦国的家人便让郑邦国回到盐津县**镇**村**号的老房子内居住。郑邦国因长期一个人在老家生活和劳动,便心生将自家老房子烧毁后就可到异迁点居住的想法。

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郑邦国明知隔壁邻居被害人龙某某家中有人,且将自家老房子点燃会引燃龙某某家房屋的情况下,用打火机将放在自家老房子与龙某某家房屋中间巷道处堆放的玉米杆点燃,并逃离现场,后火势迅速扩大,将龙某某房屋引燃,致使龙某某家住宅及屋内财物被全部烧毁。经鉴定,龙某某家被烧毁的房屋、屋内存放的棺材及猪圈内的猪价值共计人民币9720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郑邦国被抓获归案,如实了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邦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盐发改价认(2020)68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烧毁房屋情况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邦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邦国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邦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邦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邦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被告人郑邦国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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