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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金平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鄂宜市点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郑金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被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西陵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金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8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金平驾车到点军区**村**公司**生活区,翻铁门进入小区,入户盗窃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郑金平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家窗户未关闭,便翻过4至5楼的楼梯口,沿空调室外机爬窗入室翻找财物,后因被害人察觉从大门逃离。

2.被告人郑金平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家窗户未关闭,采取前述相同手段翻窗入室,在客厅沙发上的黑色钱包盗窃人民币2040元。

3.被告人郑金平发现被害人袁某某家窗户未关闭,采取前述相同手段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100元、泰铢670元(折合人民币140元)。继续翻找财物时,郑金平被突然回家的袁某某夫妇堵在家中抓获。郑金平遂将盗窃的人民币和泰铢全部归还并求饶后离开。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郑金平被抓获归案。郑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外汇牌价资料、郑金平户籍证明、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孙某某、袁某某、邹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郑金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平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金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郑金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金平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乡**村**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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