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郑金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住泉州市**路**号租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金春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6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在醉酒后被其朋友吴某乙送回丰泽区**路**号**室租房。在吴某乙离开后,被害人吴某甲独自走出房间,与其男友黄某某微信语音通话并发送租房所在位置,让其男友到租房找她。与此同时,租住在丰泽区**路**号**室租房的被告人郑金春下班回到租房,看到醉酒的被害人吴某甲便与其搭讪,并使用吴的微信与黄某某联系,误导黄往错误的位置寻找被害人吴某甲。之后,被告人郑金春将被害人吴某甲扶回吴的**室租房,在吴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对吴实施奸淫。
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害人吴某甲报警。同年8月5日,被告人郑金春在丰泽区**路**号内被抓获。被告人郑金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金春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等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DNA鉴定意见等;
7.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金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春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金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金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金春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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