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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强奸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住福建省连江县**镇**城**号楼**单元。2006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回连江县**镇**城**栋**楼住处时,见该楼**单元入户门未关潜入屋内。被告人郑某发现被害人任某某在卫生间内洗澡后,进入卫生间将任某某按倒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任某某反抗遭被告人郑某捂嘴、殴打,被害人假称同意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郑某将任某某拖拽到卧室床上,因被害人身体原因及求饶,被告人郑某放弃奸淫离开。

    当晚,被告人郑某在住处被出警的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物证笔录、清单;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材料、释放证明、微信通讯内容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5.被告人郑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身体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上,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宝东

检察官助理:吴  珊

2020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 案卷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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