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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锦伟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郑锦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龙川县******,现住江门市江海区******,现在江门市江海区******工作。2003年12月被告人因抢劫罪被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因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5月因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因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2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8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锦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郑锦伟在到江门市******公园路边,发现一台忘记拨钥匙的粤J*****黑色豪爵灵迪牌女装摩托车(评估价值人民币8300元),遂将车辆打火开走,将车辆藏匿于其居住的江海区******楼下。

同年7月31日22时许,郑锦伟用工具将该车的车牌拆下并扔掉,后驾驶该摩托车到江门市高新区******附近将发动机号码磨掉,期间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锦伟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锦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锦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锦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锦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郑锦伟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辛霓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锦伟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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