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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镇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290号

被告人郑镇成,男,19******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村一村一队**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室。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镇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7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镇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郑镇成采用翻墙的方式,先后七次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有限公司内,共窃取总计价值人民币53,887.46元的C1UL后面板USB接口406个、A2无线充电器20个、E2UL天线20个、A2电源基座20个、C1电源环5个、杯垫衬垫8块。

2020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郑镇成再次采用上述方式进入上址,窃取价值人民币23,638元C1UL后面板USB接口一箱,在该公司内因被他人发现而弃赃逃跑。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郑镇成因重大犯罪嫌疑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镇成处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单位财物被窃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镇成处扣押并发还的情况。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有限公司出具的表格证实,涉案赃物的原始价格。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部分赃物的价值。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郑镇成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镇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郑镇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镇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镇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镇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镇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应 悦

                              检察官助理 : 王 刚

                                2020 年 8 月 11 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镇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 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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