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郑闯,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9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沈阳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礼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2********,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驾驶棕色五菱宏光汽车行驶至黑山县黑山镇,在**小区楼道内,由礼某某望风,郑闯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魏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艾玛牌电动车的四块电瓶掐断并盗走。次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瓶贩卖至辽中区一家收货站,所得人民币500元,该赃款用于生活花销。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驾驶五菱宏光汽车行驶至黑山县半拉门镇,由礼某某放风,郑闯使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将郭某某停放在其家商店门前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电动车上的五块电瓶卸下并盗走。次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瓶贩卖至辽中区一家收货站,所得人民币358元,该赃款用于生活花销。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驾驶五菱宏光汽车行驶至黑山县励家镇,由礼某某放风,郑闯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任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内十块电瓶及香烟盗走。次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瓶贩卖至辽中区一家收货站,盗窃所得香烟贩卖至沈阳市铁西区一路边摊,所得人民币3700元,该赃款用于生活花销。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驾驶棕色五菱宏光汽车行驶至黑山县姜屯镇,在镇内**饭店门前,由礼某某望风,郑闯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邱某某停放在门前的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掐断并盗走。次日,被告人郑闯、礼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瓶贩卖至辽中区一家收货站,所得人民币300元,该赃款用于生活花销。
经黑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电瓶及香烟价值人民币7330元。
2020年1月2日18时,辽宁省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沈阳市辽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将被告人郑闯、礼某某抓获。被告人郑闯、礼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黑山县烟草专卖局卷烟归属证明;黑山县**电动车商行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存根联;黑山县半拉门镇**摩托车商行收款收据;黑山县**车行收款收据;黑山县**摩托车配件商行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详细、案件来源、释放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任某某、邱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闯、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郑闯、礼某某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闯、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闯、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郑闯、礼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礼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闯、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礼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闯羁押局黑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礼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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