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顺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风华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月3日因杀伤高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顺洪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2日0时许,被告人郑顺洪与朋友在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酒吧消费过程中,因琐事与同在该酒吧消费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郑顺洪遂到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匕首及一根甩棍返回**酒吧门口,持刀将被害人高某某腹部刺伤。随后,郑顺洪跑到体育馆旁将作案匕首丢弃,后被找到。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郑顺洪给付了被害人高某某在院医药费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郑顺洪的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鉴定意见及告知;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高某某陈述;7、被告人郑顺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顺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顺洪持管制刀具故意杀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郑顺洪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顺洪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郑顺洪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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