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飞、端木玉强等开设赌场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郑飞,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郑飞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郑飞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端木玉强,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端木玉强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5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被告人端木玉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外卖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宿舍**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大学本科,**辅导班**,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园**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陆某某、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至2017年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建设银行后一门面房、**路**号**动漫俱乐部等多个场所,分别摆放10余个至20余个不等机位的赌博机开设赌场,先后招募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负责赌场的实际管理;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陶某甲、汤某某、沐某某、陆某某、方某某等人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受张某某的安排管理赌场,带领赌场员工直接进行开设赌场活动,并负责资金结算、员工管理、工资发放等赌场日常工作;被告人陶某甲、汤某某、沐某某、陆某某、方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的直接指挥、带领下,分别负责赌场的上分、下分、充值、办卡、核对赌博人员身份等工作。上述赌场自经营以来,仅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端木玉强向张某某银行账户内转入该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约833.4749万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仅余某某、刘某某、韦某某、许某某、陶某乙等五名赌博人员,向被告人端木玉强的银行账户内转入赌资人民币约360.99万余元;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赌博人员余某某、夏书倩向被告人陆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转入赌资人民币约33.5万元。

2019年5月8日至同年5月31日,被告人陆某某、端木玉强、陶某甲、汤某某、郑飞、方某某、沐某某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沐某某、陶某甲、汤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郑飞等人在归案前组织被告人陶某甲、汤某某、沐某某、陆某某等人串供,意图逃避公安机关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陆某某、汤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陶某乙、哈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陆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现场检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陆某某、汤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陆某某、汤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陆某某、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沐某某、陶某甲、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飞、端木玉强、沐某某、方某某、陶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园**院**号楼**室。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七册、数据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