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郑黎云,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黎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被告人郑黎云虚构其有一名朋友“陈某某”并谎称“陈某某”要还钱给男朋友,由其本人出面向被害人郑某甲借款,骗取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38000元,后又谎称其中33000元用于其本人经营生意,5000元用于归还给“陈某某”男朋友。
2.同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郑黎云使用微信账号xiaowu1****冒充女大学生“郑某乙”添加被害人郑某甲为微信好友,并与被害人郑某甲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郑黎云冒充“郑某乙”名义先后以办理丧事、亲人住院、帮朋友还债等多个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甲财物,经统计,被害人郑某甲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家中汇款给被告人郑黎云实际掌控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款达人民币82400.16元。
上述违法所得均被被告人郑黎云用于还债、办丧事等个人开支。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郑黎云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栋**室租住处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口头传唤到案,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账单、支付宝转账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黎云的供述;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支付明细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黎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20400.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黎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黎云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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