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郗京,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7********,傣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系盈江县×××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县直机关**路**局宿舍区,捕前住盈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郗京在盈江县**镇**街**号其住所向杨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郗京在盈江县平原镇贺罕街33号其住所向杨某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7月8日10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路**号将被告人郗京抓获,当场从其家中二楼杂物间床铺上的一个茶几下面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7.4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罗飞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郗京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涉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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