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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军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郗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陇西县**镇站**厂**号。1994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时,因有危险疾病,陇西县看守所不予羁押后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吸毒人员肖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郗军购买毒品海洛因,肖某某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郗军支付毒资450元后于当晚20时左右来到被告人郗军家,被告人郗军将一小包毒品交与肖某某后,肖某某与郗军当场进行了吸食,后肖某某将吸食剩余的毒品海洛因随身携带与郗军一起出门到单元门口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肖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计量净重0.06克),从被告人郗军身上查获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不予收押的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笔录、抓获经过、计量笔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郗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郗军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

                                   检察员:杨  靖

                       

                                   2020年 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郗军现在家取保候审(手机号1989321****);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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