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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宏伟、黄亚等九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91号

1、被告人郗宏伟,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8********。户籍所在地为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行政村**庄**号,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室。2002年4月郗宏伟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2007年10月24日经减刑后释放。2009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2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黄亚,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3406021988********,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2011年8月4日黄亚因犯盗窃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4000元。2013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王虎,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6********,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室。201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刑满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李虎,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0********,户籍所在地为淮北市杜集区**路西**栋**号,现住址为淮北市相山区**家属楼。200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5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投案,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赵建,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2********,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庄**号。200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2年8月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7年11月17日释放。2018年8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徐辉,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2007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11日;2011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刑满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户籍所在地为淮北市烈山区**矿**村**栋**号,现住址为淮北市杜集区**镇**矿廉租房。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1********,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2019年4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512101412,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沈庄南村39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宏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黄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王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李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赵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徐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朱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至2019年初,被告人郗宏伟开始插手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相关石料行业的经营、运输活动,并先后将被告人黄亚、李虎、袁某某、李某甲、王虎、赵建、徐辉、朱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笼络在自己身边,形成了以郗宏伟为首要分子,黄亚为积极参加者,袁某某、李某甲、赵建、王虎、李虎、朱某某、徐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在淮北市杜集区实施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攫取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一)祁村山上寻衅滋事案

2016年2月,被告人郗宏伟、黄亚、李某甲、李虎、袁某某等人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祁村采石场开户加价倒卖石料,为获取非法利益,郗宏伟带领黄亚、李某甲、李虎、袁某某多次在祁村采石场对外地货车司机殴打、恐吓、辱骂,强行要求外地货车司机购买郗宏伟等人的石料。具体如下:

1、2016年3、4月份的一天,濉溪县百善镇的货车司机李某乙因为郗宏伟户头上的石料价格高,从他人户头购买石料被郗宏伟发现,郗宏伟带领黄亚、李虎、袁某某、李某甲在祁村山上找到李某乙,郗宏伟、黄亚辱骂、殴打李某乙,李虎、袁某某、李某甲在旁边“架相”,迫使李某乙继续高价购买郗宏伟等人的石料。

2、2016年春夏的一天,被告人郗宏伟带领黄亚、李虎、袁某某、李某甲等人在祁村山上“巡逻”时,发现濉溪县百善镇的司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马某某等人从他人户头购买石料,遂将李某乙等人大货车拦截,郗宏伟对李某乙等人威胁、辱骂、恐吓,李虎、袁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旁边“架相”,迫使李某乙等人去磅房将已经开具的购买石料票据换成郗宏伟户头名下的票据。

3、2016年夏的一天,濉溪县百善镇的货车司机李某乙因郗宏伟户头上的石料价格偏高,从他人名下购买石料被郗宏伟发现,郗宏伟带人将李某乙带至其位于祁村山下的办公室,郗宏伟对李某乙威胁、辱骂、恐吓,李虎、袁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旁边“架相”,后郗宏伟强行对李某乙罚款300元才将其放走。

4、2016年夏季的一天,濉溪县百善镇的货车司机马某某因郗宏伟户头上的石料价格偏高,从他人名下购买石料被郗宏伟发现,郗宏伟驾车带着黄亚、李虎、袁某某等人追赶马某某的货车,强行超车将马某某驾驶的货车逼停,郗宏伟对马某某威胁、辱骂、恐吓,逼迫马某某承诺以后购买郗宏伟的石料才让其离开。

5、2016年5月27日夜,王某甲的货车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祁村山上拉石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郗宏伟要求王某甲挪车遭拒后,郗宏伟殴打王某甲,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赶到现场后,郗宏伟再次与王某甲、王某乙兄弟俩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后黄亚驾车赶至现场对二人威胁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刘某甲、侯某某、董某某、石某某、王某丙、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马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黄亚、李虎、李某甲、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滋扰万丰搅拌站寻衅滋事案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郗宏伟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黄亚、王虎、赵建、徐辉、朱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搅拌站,明示郗宏伟等人的违法犯罪经历,使用软暴力滋扰该搅拌站老板李某戊,迫使李某戊多次安排郗宏伟等人在段园镇及周边饭店喝酒吃饭,影响该搅拌站的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杜某某、徐某某、姜某某、尹某某、宋某某、羋某某、欧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黄亚、赵建、王虎、徐辉、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殴打、辱骂、恐吓王某乙寻衅滋事案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郗宏伟带人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沙场找被害人王某乙借挖掘机遭拒后,郗宏伟便辱骂并殴打王某乙;郗宏伟等人离开沙场后,王某乙因惧怕郗宏伟报复,遂找人说情并去向郗宏伟赔礼道歉,在道歉过程中,郗宏伟再次当众殴打、辱骂王某乙;次日下午,郗宏伟带他人再次来到**沙场,在磅房内郗宏伟手持匕首威胁恐吓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保证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刘某丙、海某某、葛某甲、杜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辩认笔录等。

(四)恐吓、殴打冯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4月,被告人郗宏伟以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经营的石料场的货车从自家鱼塘经过影响鱼的吃食为借口,多次要求冯某某等人经营的石料场向其低价出售石料,冯某某等人畏惧郗宏伟,被迫低价出售石料给郗宏伟;后郗宏伟再次向冯某某提出要求继续降价购买石料遭拒,郗宏伟安排他人用货车将该料场的路堵上,影响该石料场的生产经营;2015年5月20日,郗宏伟酒后带着黄亚、李虎、李某甲等人来到冯某某石料场,再次提出低价购买石料的要求,冯某某拒绝后,郗宏伟和李某甲对冯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葛某乙、郑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和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经营罪

2018年7月,被告人郗宏伟、王虎、徐辉合伙购买一辆经过改装的厢式货车,未经许可在杜集区段园镇与徐州市大彭镇交界处郗宏伟等人开办的石料厂内贩卖汽油,至2018年11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彭派出所查获,郗宏伟、王虎、徐辉三人非法经营额为77100元;后郗宏伟将其股份送给赵建,由赵建和王虎继续对外贩卖汽油,至案发时,王虎、赵建的非法经营额为14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证明一份、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徐州市公安局大彭派出所案件卷宗复印件、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阚某某、申某某、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赵建、徐辉、王辉的供述和辩解。

三、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穆某甲案

2017年7月,被害人穆某甲因为欠郗宏伟料场石料款,被郗宏伟多次辱骂、恐吓并使用殴打、罚跪等手段逼迫其还钱;2018年4月,穆某甲又因拉石料欠款4700元,郗宏伟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穆某甲,穆某甲畏惧,被迫按照郗宏伟的要求每天通过微信给郗宏伟转账500元作为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至2018年8月1日,穆某甲多次通过微信给郗宏伟微信账户转账,去除欠款后郗宏伟敲诈穆某甲27800元。2019年2、3月份,郗宏伟为掩盖其犯罪行为,逼迫穆某甲写下自愿付给郗宏伟利息的“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穆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穆某乙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协议书复印件、郗宏伟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2、证人证言:证人穆丹丹、李某戊、席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虎、黄亚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许某某案

2009年,被告人郗宏伟给被害人许某某五千余元用于购买毒品,后许某某没有为郗宏伟购买毒品并将该款花掉。2018年4月郗宏伟从王虎处得知许某某在淮北市烈山区开办驾校,4月16日上午,郗宏伟与他人到许某某所在的驾校找到许某某商谈5000余元毒资事宜,许某某畏惧郗宏伟,提出把钱还给郗宏伟,再多给郗宏伟1-2万元。郗宏伟威胁恐吓许某某不得低于20万元,许某某被迫从合伙人处借款4万元给郗宏伟。事后郗宏伟分给王虎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五星驾校账户明细查询单、常驻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王虎、徐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三)敲诈勒索张某甲案

2018年8月,郗宏伟等人未经许可对外贩卖汽油,郗宏伟等人先后两次从张某甲处购买汽油用于对外销售,后郗宏伟借口从张某甲处买的汽油质量差,使车辆损坏为由,多次打电话对张某甲进行威胁索赔,2018年8月31日,张某甲被迫通过微信给郗宏伟转账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郗宏伟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淮北环丰丰田汽车销售公司结算结果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四、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郗宏伟向被害人孙某甲出售毒品,二人因毒资问题发生矛盾。2013年2月9日中午,郗宏伟在淮北市相山区步行街西,持刀将孙某甲面部划伤,后孙某甲报警。2019年6月6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黎苑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孙某乙、孙某丙、蔡某某、孙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非法拘禁罪

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郗宏伟伙同赵某某、刘某乙(另处),将被害人陈某丙从淮北市内挟持到杜集区段园镇沈庄矿附近,郗宏伟逼迫陈某丙脱光衣服并将其推入路边水沟中,后又强迫陈某丙吸食冰毒、吃屎,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逼迫陈某丙为郗宏伟写下一张五万元的欠条,陈某丙被非法控制、折磨八个多小时后被郗宏伟送回淮北市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淮北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赵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虎、徐辉、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郗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认定全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1、书证: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证明、非党员证明、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宏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辱骂,虐待的行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多次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滋扰他、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亚跟随郗宏伟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滋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虎跟随郗宏伟多次滋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虎跟随郗宏伟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建跟随郗宏伟多次滋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辉跟随郗宏伟多次滋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跟随郗宏伟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跟随郗宏伟多次滋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跟随郗宏伟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郗宏伟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虎、李某甲、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郗宏伟、黄亚、王虎、李虎、赵建、徐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虎、李虎、徐辉、赵建、李某甲、朱某某、袁某某在寻衅滋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郗宏伟、黄亚、王虎、李虎、徐辉、赵建、李某甲、朱某某、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莉

    杨  玉   

                                             段蓓蓓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郗宏伟、黄亚、王虎、李虎、赵建、徐辉、朱某某、李某甲、袁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

3.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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