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66********,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院**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郗某某与朋友在铜川市一家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后,于晚上22时许,驾驶陕B****5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铜川至西安。10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郗某某沿本市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北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3.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检察员:宋晶晶
2017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291****;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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