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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郗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6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6时42分许,被告人郗某某饮酒后驾驶挪用号牌(鲁******)的二轮摩托车,沿沿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顺行鲁******号小型专用客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郗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调解书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郗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郗某某驾驶挪用号牌机动车在路上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郗某某曾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郗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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