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9********,汉族,半文盲,个体经营,住扬州市广陵区**路**号(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扬州市广陵区**路**号(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郜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在本市广陵区**路**号经营成人保健品店时,在明知其销售的成人保健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或者现金收款的方式对外销售,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销售得款人民币985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扣押涉案性保健品“增大增粗”9盒、“美国伟哥”12盒、“金枪不倒”9盒、“法拉利”6盒、“鳄鱼鞭”3盒、“金刚狼”3盒、“神农草本伟哥”1盒、“极品男宝”2瓶、“黄金玛卡片”2盒、“肾白金”3瓶、“美国玛卡”1盒、“老中医”2瓶、“宫廷圣宝”1盒、“德国黑金刚”1盒、“黑马”1瓶、“一炮到天亮”1盒。上述性保健品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洪中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06281****;被告人郜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25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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