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道里区**汽车修配厂厂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被告人郜某某为了给自己的出租车制作服务监督卡,先后伪造了“哈尔滨市新立出租汽车公司”、“哈尔滨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多次使用。经鉴定,内容为 “哈尔滨市新立出租汽车公司”、“哈尔滨市荣事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飞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印文均与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工作,被告人郜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黄某某、裴某某、刘某某、金某某、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二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四份、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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