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 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1分,被告人郜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豫EE****号小型轿车在安阳市洹滨南路西段伍亨洗浴中心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郜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村**区**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