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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3时40分左右,郜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锋范牌小型轿车,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出发,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鄂尔多斯西街与西二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93mg/100ml,郜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旺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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