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暂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晚,被告人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圩新村东侧路口处时,撞到停靠在路边的苏EU****小型轿车,致郜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7mg/100ml。
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事故照片、赔偿协议、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高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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