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郜某某,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卫辉市******,暂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晚,被告人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圩新村东侧路口处时,撞到停靠在路边的苏EU****小型轿车,致郜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7mg/100ml。

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事故照片、赔偿协议、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高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