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杞县S213省道与平城乡Y018乡道交叉口南2公里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抽血化验,被告人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5mg/100ml。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郜xx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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