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8月15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汽车沿豫S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县孙营乡后城耳岗村时与群众发生争执,后群众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郜某某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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