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2017年1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7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KL****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襄城县**乡**村路段时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报警后,被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5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一套;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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