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2********,汉族,初中毕业,司机,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7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郜某某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豫Q2****号中型普通客车该装的校车在西平县杨庄乡西街西杨红饭店门前接送幼儿园学生时,因载客超出行驶证上核载人数,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郜某某驾驶非专用校车核载14人,实际载客27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政治面貌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郜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车上成员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架号拓印、书店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证人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无驾驶资格从事校车驾驶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应从重处理。被告人郜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郜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