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饮酒后在晋江市**街道**小区**路段,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随意刮划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闽******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被害人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及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传祺”牌小型轿车,致上述8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鉴定,闽******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32元(下币同)、闽******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404元、闽******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481元、闽******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404元、闽******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损伤价格为595元、闽******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611元、闽******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289元、闽******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584元。上述损失总计4200元。
2019年7月1日下午,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街道竹树下社区竹兴大厦抓获被告人郜某某,从其处扣押到作案工具钥匙。案发后,被告人郜某某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作案工具钥匙等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结算单,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大众牌小型汽车等车辆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周边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郜某某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环晖
检察官助理张贻忠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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