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763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苍南县**乡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郜某某因家庭纠纷欲放火泄私愤,在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梳棉车间内干活期间,捡起除尘车间地上的棉废料搓成条状,拴在除尘车间风机下面的编织袋上,后用打火机将该条状棉废料点燃,整袋棉废料迅速起火燃烧,被告人郜某某马上离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孙某某在监控室内发现除尘车间内有着火情况,迅速叫上厂里多名员工一起拿灭火器灭火,除尘车间内明火在燃烧几分钟后被熄灭后,郜某某从梳棉车间来到除尘车间用水桶往燃烧残留物浇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有限公司因此次着火损失1000余元。2020年5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常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秀 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在家(158680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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