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郜某某和被害人牛某某已于2020年1月8日离婚。事后,郜某某多次找牛某某欲复婚,均遭到牛某某拒绝。2020年6月7日9时许,郜某某到高平市神农镇池院村家中再次找牛某某说复婚的事,遭到牛某某拒绝。郜某某随即取出包里的圆头锤将牛某某车牌号为晋E****8的红色哈弗H2S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和左侧车窗玻璃砸坏,车身多处被砸凹陷。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牛某某车辆被毁坏部分价值10215元。被告人郜某某已和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02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郜某某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电话:1513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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