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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公诉刑诉〔2018〕579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3********,汉族,小学,农民,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滑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6日12时许,在滑县新区广福路英民小学西门口北侧“****教育机构”门市前马路边,被告人郜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黑色“海宝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藏匿于家中。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2.人口信息、无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购车收据、发还物品清单、文件清单;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对海宝牌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盗现场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威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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