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洛浦县**镇**小学临骋教师。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郜某某隐瞒其已向甘肃**卫星导航有限公司民勤县安装点辞职、“购买车辆保险可免交北斗导航600元维护费”活动已停止等事实,谎称通过甘肃**卫星导航有限公司民勤县安装点购买车辆保险即可减免600元北斗导航系统检验费,先后骗取民勤县**镇**村**社村民薛某某、民勤县**镇**区居民香某某、民勤县**镇**村**社村民丁某某、民勤县**镇**社区村民刘某某、民勤县**镇**村**社村民杨某某、民勤县**镇**村**社村民何某某等人车辆保险费和系统维护费共计19460.4元,被告人郜某某将上述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退赔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诈骗现金退还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甘肃**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关于郜某某工作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书、甘肃**卫星导航有限公司关于与郜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毕某、陈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薛某某、何某甲、丁某某、刘某甲、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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