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郜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路**号楼。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郜某某于 200421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与邱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业务,在未与邱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200749日,郜某某与某某冈在洮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1111日洮南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1123日,郜某某与王某某在滨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7511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7515日,郜某某与崔某某在洮北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与邱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