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路**号楼。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郜某某于 2004年2月1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与邱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业务,在未与邱某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2007年4月9日,郜某某与某某冈在洮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日洮南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1年12月3日,郜某某与王某某在滨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5月11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7年5月15日,郜某某与崔某某在洮北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与邱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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