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郜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7********,土家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3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团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2019年3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4月29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郜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3********,土家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3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团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2019年3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4月29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2019年3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团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2019年3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4月29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19年5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从湖北省恩施市监狱解回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卢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氏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王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旧县收购烟叶2万余斤,后将该车烟叶卖至湖北省利川市**收购组,销售价格为377585.86万元。
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王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先后在云南省旧县收购两车烟叶共计3万余斤,后将烟叶卖至湖北省境内,销售价格为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单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王勇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郜某甲、郜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共8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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