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681号
被告人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濉溪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郜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5时30分许,在濉溪县**镇**村**庄郑某某超市内,任某某和郜某乙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所打,被告人郜某甲帮忙殴打任某某时,误将李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在家候审。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具结书、量刑建议。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