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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东宪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郝东宪,曾用名郝东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69********,汉族,群众,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街道办事处****号,捕前住石家庄高新区**村。2014年11月3 日因盗窃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山东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东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郝东宪在石家庄学院南校区宿舍5号楼前,盗取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此的激战牌电动车一辆;2019年05月0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郝东宪在高新区以岭健康城地下车库后侧位置,盗取被害人姜某某停放于此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郝东宪在石家庄学院南校区1号宿舍楼门前,盗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宝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宝岛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715元;激战牌电动车,市场价格857元;宝岛牌子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1817元;合计价格人民币3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被告人郝东宪指认现场照片2张。高新区法院(2019)冀0191刑初296号判决书一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2017)鲁1702刑初855号判决书一份;栾城县人民法院(2014)栾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一份: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号刑初157号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一份;人身安全检查笔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东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价刑认[2019]1169号:宝岛电动车一辆,型号:小布丁。卡瓦依。2019年10月18日认定市场价格715元;激战牌电动车一辆,型号:TBR18Z。2019年4月29日认定市场价格857元;宝岛电动车一辆,型号:豪迈。2019年5月4日认定市场价格1817元;合计3389元;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东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东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东宪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东宪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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