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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亚坤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利用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在明知无权收取客户房租的情况下,以代表公司收房租以及提前缴纳房租可以减免部分房租为由,骗取刘某某王某甲闫某某柯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时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等十一名被害人共计85993元人民币,其中80443元被被告人郝某某据为己有。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人郝某某家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80000元用于抵扣被害人被骗取的房租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书、收据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闫某某柯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时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联系被害人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764829****

2.案卷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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