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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亚楠诈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郝亚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亚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郝亚楠与董某某相识,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郝亚楠虚构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工厂、干工程需要资金等事实,要求董某某通过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信贷中心、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骗取董某某人民币332709.01元。其中人民币210000元给予他人用于购买房屋,其余钱款被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郝亚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还贷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亚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亚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亚楠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亚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亚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郝亚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媛

检察官助理:陈泰百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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