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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俊民、张贵平等非法买卖爆炸物、传授犯罪方法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郝俊民,小名移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队。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贵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乡**村**区**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11月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小谋,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捕前住陕西省潼关县**小区**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永强,小名格格,男,1989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捕前住陕西省绥德县。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玉民,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六组,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10月10日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6月16日因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被释放保外就医。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成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村**,捕前住山西省交口县**镇**村。2011年12月2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病监外执行。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鲍昌锋,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捕前住陕西省潼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俊民、张贵平、李小谋、王永强、田玉民、解成龙、刘某乙、鲍昌锋、郝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移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2020年4月23日至5月8日、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刘某甲联系被告人郝俊民让其购买2000枚雷管,郝俊民联系山东张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另案处理)后,张某某介绍被告人张贵平给郝俊民。2018年9月份,郝俊民、刘某甲在山西交口县卡城镇张贵平处购买了2000枚雷管。 

郝俊民、刘某甲在与张贵平沟通中得知,张贵平有制作雷管的配方,便谋划制造雷管。2018年10月2日,郝俊民联系张贵平让其到银川见面,购买制作雷管的原材料。同年10月4日张贵平来到银川与郝俊民、刘某甲相见,张贵平告诉郝俊民、刘某甲制作雷管需要硝酸、季戊四醇、硝酸镍、水合肼四种化工原料,后三人一起在银川化工门市考察以上原料。考察好后郝俊民、刘某甲在银川化工市杨某甲处购买了制作雷管的化工原料。2018年10月9日,刘某甲让被告人王永强帮助其在网上购买制作雷管用的金属帽50000枚。2018年10月21日,郝俊民、刘某甲租用被告人王永强的车在山西卡城镇接上张贵平后,又到被告人解成龙处购买了6000枚雷管筒,回到绥德。张贵平在绥德县环保宾馆给刘某甲传授了制作雷管的方法及步骤。之后,刘某甲雇佣刘某丙等人在绥德县枣林坪镇桃园村刘某丙家中开始非法制造雷管,郝俊民负责销售制造出来的雷管。

期间,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郝俊民、刘某甲从杨某甲处购买90%硝酸71桶、计3550公斤;季戊四醇103袋、计2575公斤;硝酸镍5袋、计125公斤;硫酸镍5袋、计125公斤;水合肼一桶、计200公斤,用于非法制造雷管。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6月21日,刘某甲陆续让王永强帮助其在网上购买了4次金属帽,共计300000枚。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26日,郝俊民、刘某甲租用王永强的车在解成龙处四次购买雷管筒74000多枚,用制造出的3000枚雷管顶了部分雷管筒的价钱。2019年5月份,刘某甲让王永强在网上给其购买白色金属筒50000个。

2019年8月13日,刘某甲、刘某丙等五人在制造雷管时发生爆炸,造成刘某甲、刘某丙等五人死亡。

具体买卖事实如下:

2019年2月下旬,刘某乙联系被告人郝俊民购买10000枚雷管。3月初,郝俊民联系刘某甲来潼关送雷管,后刘某甲乘坐王永强的车携带10000枚雷管来到潼关进行了交易。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小谋向刘某乙购买雷管4200枚,刘某乙骑电动摩托车送到李小谋家,成交价31500元,李小谋给了刘某乙29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李小谋联系被告人郝俊民购买10000枚雷管,几天后刘某甲乘车携带两箱雷管(10000枚)来到潼关,将雷管交给郝俊民,郝俊民将10000枚雷管卖给李小谋。后因质量问题,给李小谋换了两次雷管,其中一次是2019年8月份,郝俊民乘坐王永强的车到潼关高速路口,后郝俊民带着雷管到李小谋家给李小谋换雷管。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田玉民联系被告人郝俊民购买8000枚雷管,田玉民开自己的车与郝俊民一起来到绥德县定仙墕镇黑仡佬山上,刘某甲给田玉民卖了8000枚雷管。后因雷管质量问题,给田玉民多次换雷管,其中一次换货是刘某甲乘坐王永强的车,带着雷管到田玉民家里给田玉民换雷管。

2018年冬天,被告人鲍昌锋联系被告人郝俊民要3500枚雷管,郝俊民让刘某甲把雷管送到潼关,后郝俊民将雷管送到鲍昌锋指定的地点。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郝俊民让被告人田玉民捎3600枚雷管给鲍昌锋,后田玉民开自己的车在潼关县龙腾国际大门口给鲍昌锋雷管3600枚。因雷管质量问题,田玉民给鲍昌锋换了两次雷管,最后一次给鲍昌锋换回2400枚雷管,鲍昌锋将雷管存放于妻子外公王某某家中,后被绥德县公安局缴获并销毁。

另查明,2018年7-8月期间,被告人郝俊民先后两次在山东张某某处购买雷管共10000枚,通过大巴车从山东捎到华山高速服务区,卖给刘某乙。同年刘某乙在其家中将该批雷管给被告人田玉民出售200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雷管、手机、轿车等;2.书证:被告人郝俊民等人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俊民、张贵平、李小谋、王永强、田玉民、解成龙、鲍昌锋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相互之间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俊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雷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贵平非法买卖雷管、传授制造雷管的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强非法制造、运输雷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谋、田玉民、解成龙、鲍昌锋非法买卖雷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贵平、李小谋、王永强、田玉民、解成龙、鲍昌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双小燕

检察官助理:郝晓宁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郝俊民、张贵平、王永强、鲍昌锋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小谋、田玉民、解成龙羁押于绥德县强制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活页材料肆拾壹页。

3.移动硬盘壹个、光盘壹拾贰张。

4.有关涉案款物现存于绥德县公安局。附物证材料移  

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6.《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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