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郝国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2019年10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国保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郝国保进入唐山市路南区唐人街*凡网吧,盗窃四台电脑的CPU、内存条、显卡等配件。后将所窃的电脑配件卖掉,获赃款2790元。
2、2019年10月16日2时35分许,被告人郝国保来到唐山市路南区唐人街*圆网吧,从该网吧盗窃CPU、显卡、内存条等电脑配件。
3、2019年10月16日3时12分许,被告人郝国保来到唐山市路南区唐人街*凡网吧,从该网吧的五台电脑窃取显卡、CPU、内存条等配件,欲离开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并被追赶,郝国保掏出上衣口袋内的玩具刀威胁网吧工作人员不要追赶,得以逃跑。
后郝国保将犯罪所得的电脑配件卖给经营**二手电脑的薛某某。案发后,民警查扣了郝国保变卖的大部分电脑配件。
被告人郝国保被抓获后,交待了2019年7、8月进入*凡网吧和2019年10月16日进入*圆网吧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郝国保盗窃、抢劫物品合计人民币15505元。其中,盗窃物品价值7713元,抢劫物品价值7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郝国保对犯罪地的指认材料、郝国保与薛某某之间微信沟通变卖电脑配件、微信转款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郝国保的供述等言辞证据;
3查扣的电脑配件等物证;
4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国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国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国保认罪认罚,并且有对于盗窃犯罪的部分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维俭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郝国保现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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