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郝宏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宏辉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将该案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宏辉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通化市东昌区王兰亭骨伤医院附近、通化市东昌区**小区等处租房,并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潘某某、马某某、江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均被行政处罚)五名失足妇女卖淫。郝宏辉对卖淫行为进行定价,负责招揽嫖客,并要求失足妇女用其提供的绑定其子郝某甲(另案处理)银行卡的收款二维码收取嫖资,其将收取的嫖资中的百分之六十分给失足妇女。期间上述五名失足妇女向卢某某、时某某和于某某等人卖淫二十余次,嫖资合计人民币19500余元。郝宏辉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800余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和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宏辉的供述;
4.辨认笔录和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宏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宏辉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宏辉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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