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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宗耀、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郝宗耀,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区**座**单元**室。被告人郝宗耀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解回重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荣县,户籍地荣县**镇**村**号,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号**栋**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广东**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楼**房,住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建波,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王华,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收取人民币2000元向钟某某贩卖6贴LSD(致幻剂毒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英文简称,内含麦角二乙胺成分,俗称“邮票”)。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郝宗耀支付人民币1600元购买6张LSD,并由被告人郝宗耀将毒品寄送到钟某某指定地点。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收取人民币2400元向被告人刘某某贩卖10贴LSD。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郝宗耀支付人民币2000元购买10贴LSD,并由被告人郝宗耀将毒品寄送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在广州某酒吧内,收取人民币1000元向黄某某贩卖2贴LSD;于2019年12月5日,收取人民币1500元向黄某某贩卖3贴LSD,分别寄送至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水立方温泉会所和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清波路富强大厦,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南通市物证鉴定书鉴定,被查获的3贴LSD中均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海安市公安局扣押手机3部,均暂存公安机关;扣押3贴LSD,已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检验报告;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宗耀、陈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宗耀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检察官助理:罗玉玲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宗耀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88246****)、刘某某(联系电话1357041****)现取保候审于各自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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