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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家豪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郝家豪,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7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小区**栋**楼**室,**餐饮**。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家豪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郝家豪醉酒后在襄城区檀溪路金沙KTV三楼包厢内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被包厢内的其他人拉开正在劝解时,郝家豪将包厢内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在茶几上敲破后,手持玻璃烟灰缸碎块连续击打陈某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右颞部头皮撕脱,右顶骨骨折,右外耳廓挫裂,右枕部头皮挫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2. 2020年6月13日23时59分,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人民广场警务平台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樊城区星火路豪门新天地停车场处置警情,准备对郝家豪驾驶的鄂F****7白色福特牌小型越野客车实施检查时,郝家豪驾车逃离,在星火路与前进路交叉口被追随的警车拦停,经对郝家豪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为247.11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郝家豪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五张、郝家豪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一份;5.视频光盘二张;6.被告人郝家豪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家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家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家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郝家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郝家豪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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