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平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郝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村**号楼**室,无业。被告人郝平曾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7月10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8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暂缓执行;同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公安新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公安新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郝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0时49分许、2月17日23时33分许,窜至本市新城区西五路地铁D口外,缤果盒子无人售货便利店,采取撬门的方式入店内盗窃食品、日用品若干;同年2月18日23时48分许、2月24日23时41分许,该郝又携带一红色安全锤,采取砸碎玻璃橱窗的方式入店内又盗窃食品、日用品若干。更换两扇玻璃费用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3月1日22时40分许至3月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郝平沿五四巷至尚德路-西五路-北新街-后宰门-北大街-西五路-皇城西路-东新街-皇城东路-西五路的路线,采取用砖头砸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9起,分别如下:

(1)2020年3月1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甲将其陕A****3的白色名爵轿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尚德路与五四巷口。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144.5元。

(2)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将陕A****D的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尚德路与五四巷口。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车窗玻璃、后挡风玻璃、天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21288.3元。

(3)2020年3月1日23时,被害人魏某某将陕A****0白色开沃牌面包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皇城西路25号院门口。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背包一个、打印机一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146.1元。

(4)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将陕A****9的吉利轿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皇城西路与光辉巷丁字路口东南边,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从车内储物箱盗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驾驶本一本、社保卡一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254.8元。

(5)2020年3月2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将陕A****2的白色宝马3201i轿车停放在本市皇城西路21号楼下,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POS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现金90元,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1364.32元。

(6)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害人成某某将陕A****0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皇城东路中段西侧,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50元,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173.6元。

(7)2020年2月5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将甘L****6的宝马X5轿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皇城东路41号院门口,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1856.25元。

(8)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王某丁将陕A****7的白色哈弗轿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西五路电子研究院门口,在上述时间段,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前排座位之间的扶手箱内现金500元,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253.5元。

(9)2020年3月1日16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将陕A****8的黄色东风牌轻型箱式货车,停放在本市新城区西五路交通银行门口,被告人郝平手持砖头,将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右中门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交强险保单一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车窗损失价值人民币4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3.提取监控视频记录、观看视频笔录及照片;4.扣押清单;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价格认定书;7.被害人的陈述;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平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