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建设、胡某甲等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19〕1231号 

被告人郝建设,绰号老郝,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文林,绰号小河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楼村**号。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傅某甲**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201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文林、郝建设、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四十五日。被告人沈某甲、陈某甲、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郝建设伙同郝文林等人,预谋以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钱财,后由被告人郝建设组织安排,并纠集被告人胡某甲、沈某甲购买特制赌博桌、隐形眼镜等作弊工具,由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场地,共同设置赌局。同年9月27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郝文林出面将被害人陆某某骗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被告人郝建设安排被告人胡某甲、陈某甲、沈某甲、郑某某等人分别参与赌博,上述人员先后多次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某某陈某丙江某某、沈某丙家中以及崇寿镇六塘村被告人沈某甲家中等地,采用遥控骰子、隐形眼镜、透视牌等作弊工具,以及让被告人郑某某冒充赌博作弊师傅,向被害人陆某某发假暗号的方式骗取被告人陆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50万余某某。期间,被告人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郑某某参与行骗数额均不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胡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 900元,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 000元,被告人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 000元,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 000元。

到某某,被告人沈某甲、陈某甲、郑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回赃款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对私贷款出帐通知书、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手机通话信息、现场照片、赌博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丙、沈某丙、周某某、张某某、胡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建设、郝文林、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建设、郝文林、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治、郑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公民钱财,其中被告人郝建设、郝文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甲、郑某某、陈某甲、沈某甲犯罪数额巨大,六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建设、郝文林在共同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郑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沈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丛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郝建设、郝文林、沈某甲、胡某甲、陈某甲、郑某某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