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郝德礼,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9********,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东丽区**局正处级干部,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河东区**湾**。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郝德礼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郝德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郝德礼先后担任东丽区**局**、区**中心**、区**局**、区**局正处级干部。其间,被告人郝德礼多次接受范某某、魏某甲等私营企业主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收受范某某、魏某甲等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3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范某某行贿款32.5万元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范某某(已判决)的请托,为其公司承揽的东丽区**中心和东丽区**局多项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分多次收受范某某行贿款共计32.5万元。
2、收受魏某甲、刘某甲夫妇行贿款16万元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市**校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魏某甲(已判决)请托,为其公司承揽的东丽区**中心和东丽区**局多项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分多次收受魏某甲、刘某甲夫妇行贿款共计16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郝德礼得知魏某甲被东丽区纪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向其堂兄郝某某借款6万元归还了刘某甲。
3、收受周某某行贿款20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请托,为其在东丽区推广本公司代理的北京四中网校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某行贿款10万元。2017年底,被告人郝德礼受周某某请托,为其继续承揽东丽区**局智慧课堂试点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某行贿款10万元。
4、收受翟某某行贿款1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郝德礼承诺为东丽区四合庄中学**翟某某承揽东丽区**系统工程提供帮助,分2次收受翟某某行贿款共计10万元。
5、收受李某甲行贿款1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郝德礼天津市**制衣厂**李某甲的请托,为其公司承揽东丽区**系统校服供应业务提供帮助,分2次收受李某甲行贿款共计10万元。
6、收受岳某某行贿款9万元
2015年,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岳某某请托,帮助其承揽东丽区**中心装修工程。后岳某某通过借用*甲商贸有限公司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的方式承揽了**中心外檐粉刷、卫生间改造等工程。为表示感谢,岳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分3次向被告人郝德礼行贿共计9万元。
7、收受魏某乙所送现金7万元
2016年和2018年,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乙的请托,为其承揽东丽区**局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分2次收受魏某乙行贿款共计7万元。
8、收受韩某某行贿款5万元
2015年底,天津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郝德礼对其承揽东丽区**中心食堂业务给予的帮助,向郝德礼行贿5万元。
9、收受蒋某某行贿款5万元
2015年底,被告人郝德礼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地区**蒋某某的请托,承诺为其帮忙承揽**中心设备购置项目,并收受蒋某某行贿款5万元。2016年5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用*乙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中心实训室设备购置项目。
10、收受田某某行贿款4万元
2017年春节和中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东丽区办事处**田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郝德礼在其承揽的东丽区**局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多项工程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的帮助,分2次向郝德礼行贿共计4万元。
11、收受李某乙行贿款3.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郝德礼受**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某乙的请托,为其承揽东丽区**局消防工程提供帮助。后被告人郝德礼指派区**局**孙某某安排李某乙的公司承揽了区**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设施维修工程。为了表示感谢,2017年至2018年,李某乙分3次向郝德礼行贿共计3.5万元。
12、收受董某某行贿款3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董某某请托,承诺为董某某承揽区**局相关工程、顺利结算相关工程款项上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董某某行贿款共计3万元。
13、收受刘某乙行贿款3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郝德礼受**汽配装俱服务有限公司**刘某乙的请托,为其公司承揽的**中心校车租赁业务结算租车款方面提供帮助,郝德礼表示同意,并于2014年至2016年分3次收受刘某乙行贿款共计3万元。
14、收受张某某行贿款3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郝德礼受天津开发区**工贸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接东丽区**中心工程提供帮助,分2次向郝德礼行贿共计3万元。2015年,**工贸有限公司承接了区**中心会计专业学生培训项目。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郝德礼在东丽区党校被东丽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传唤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郝德礼家属退缴赃款125万元,刘某甲退缴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材料;
2、证人范某某、魏某甲等23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德礼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德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德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德礼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敏英
代理检察员:耿一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德礼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8册,补充证据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131万元,暂存于天津市东丽区监委廉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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